以日本人和美国人为例。日本人大多是身材矮小、腿短而上身较长、肩膀狭窄、上额突出,走起路来弯腰驼背,应该算是其貌不扬。而美国人大多是身材高大、比例均匀、相貌堂堂。就外表比起来,日本人自然是比不上美国人的高大英俊。不过,日本人却是创造世界经济奇迹的成功者。在他们其貌不扬的外表之下,有着最深谋远虑的思考力及最周到的做事能力。
在人际交往中,这条法则同样适用。君子重质,如果只是以貌取人,没有做到公正、平等,就不会有真正的朋友义气,也可能会和真正的朋友失之交臂,无论是对你的事业还是生活,都是巨大的损失。
以貌取人要不得。因此,永远不要把外在形象当做惟一的标准和考虑因素,宁可选择衣着简朴而有真才实学的人,也不要与那些外表漂亮内心却空洞无物的人为伍。和别人相处的时候要和他进行深入的交谈,听一听他说的是“高楼大厦”还是“快要塌了”。这是君子义以为质的重要体现,也是为人处事的重要哲学。
5.赞美是征服人心的法宝
子曰:“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巽与之言,能无说乎?绎之为贵。说而不绎,从而不改,吾末如之何也已矣。”——《论语·子罕》
译文:孔子说:“严肃庄重的告诫,能不听从吗?听了就改正错误是最可贵的。恭逊称许的话,听了能不令人愉悦吗?但是听了以后,要加以分析,这才可贵。只是愉悦而不分析,只是当面顺从,而行为不改,像这种人,我就不知道能如何教化他了。”
国学链接: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的、积极的规范人们,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就是刑所不能忍的,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也就是忙于生产劳动,却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并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庶人可以摆脱礼的束缚。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决不代表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尤其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要严加惩处。
诸子之言:
子曰:“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巽与之言,能无说乎?绎之为贵。说而不绎,从而不改,吾末如之何也已矣。”这一段是说人们如果只是表面听从而不去切实地校正自己的思维及方式方法的偏差,就算再好的老师也不能教化他,很难取得进步。
因此,孔子又说:“不曰‘如之何,如之何’者,吾末如之何也已矣。”这段是孔子告诫世人,遇事要多动脑筋积极思考。修德在己,不在他人。点明教化他人是一件很难的事。孔子还列举以下几类人很难被教化:饱食终日者,恶劣小人心性的女子;游手好闲不思进取者;不知报父母之恩者。
孔子不但提出了正确教育人的方法,还指出了改正错误应该具备的思维方式。后世的朱熹和程子也继承了孔子的观点,他们认为孔子所言用心良苦,进而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朱熹注曰:“学者多以言语观圣人,而不察其天理流行之实,有不待言而著者。是以徒得其言,而不得其所以言,故夫子发此以警之。子贡正以言语观圣人者,故疑而问之。四时行,百物生,莫非天理发见流行之实,不待言而可见。圣人一动一静,莫非妙道精义之发,亦天而已,岂待言而显哉?此亦开示子贡之切,惜乎其终不喻也。”
程子曰:“孔子之道,譬如日星之明,犹患门人未能尽晓,故曰‘予欲无言’。若颜子则便默识,其它则未免疑问,故曰‘小子何述’。”又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则可谓至明白矣。”
延伸思辨:赞美要真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