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政策(19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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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者上之则有责任内阁之名称出现,下之则有政党之思想发生,此皆政治界之一种好气象也。虽然,责任内阁与政党,其所丽以成立者,皆在政策。而政策之为何物,吾国人真能知之者盖希也。夫不识政策为何物而言责任内阁言政党,此犹不识加减乘除而言数学也。吾故不能于为此文。

政策二字,今人殆习为口头禅,虽然,欲确明其性质,固非一二语所能尽也。欲知政策为何物,必当先知政治为何物,政治者何?国家目的之现于实者也。凡人类必有其目的,以充饥之目的而求食,以御寒之目的而求衣,学生以求学之目的而入校,商人以营利之目的而适市,是也。国家亦一人格也,故其一切行动,必非漫然而已,必有其目的焉。国家之目的何在?虽非本文所能具述,简要言之,则一以期国家自身之生存发达,一以期国民全体之生存发达而已。然国家自身之荣悴与国民全体之荣悴,实迭相为因迭相为果,故国家之目的,非有二也,恒一而已。由此言之,则(第一)凡无目的者,不得谓之政治。例如甲国以欲达某目的之故,乃设某官办某事,乙国并无此目的,而惟作无意识之模仿,亦设某官办某事是也。(第二)其目的非属于国家者,不得谓之政治。例如以一私人或一阶级一地方之利益为目的,而假国家之威权以行之者,皆非政治也。(第三)不能使国家之目的现于实者不得谓之政治。国家者非自然人而法人也,故不能直接自使其目的现于实,而恒有待于其机关。倘机关不备,或司机关之人不依国家目的以进行,则有目的等于无有也。是故凡国家之行为,则名曰政治,此天下古今之通义也。然此三者有一于此,则形式上虽属于国家行为,实质已非国家行为。非国家行为,则已不得复谓之政治矣。准此义以绳之,则我国今日朝廷所为发号施令,群吏所为奉命承教者,殆十九非政治。何也?彼其所发施奉承者,大率皆无目的,或为个人之目的,而国家之目的,终不可得而见也。夫既无政治,复何政策之可言,更何政策当否之可言!故吾今者之言政策,为他日既有政治之后言之也,非为今日言之也。夫使司国家机关之人人,皆能自审其地位,自觉其职务之所宜尽,而使国家之行为,常遵依国家之目的,而无或以自己私人之目的搀夺乎其间,则庶几乎可以语于政治矣。虽然,以云政策,则又有进。盖政治者,由国家目的而演出者也。政策者,则求所以达此目的之一手段也。

国家之目的,虽常同一,而所以达此目的之手段,则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即在一时一地,而因各人之所见,亦各各有异。此何故耶?盖国家之目的,常在国家自身之利益与国民全体之利益,固也。然国家之利益与国民之利益,未必能常相合。即曰国家之利益与国民全体之利益常相合也,而与国民之一个人或其一部分人之利益,总不能常相合。即曰两者永久之利益常相合也,而其暂时之利益,总不能常相合。于是乎虽同一目的,而所以达此目的之手段,往往悬绝。所谓国家利益与国民利益不能常相合者何也?人身血轮,常刻刻代谢,生灭不住。听其迁化,而不顾惜者,为全身之策术也。养其一指而失其肩背,则为狼疾人矣。惟国亦然。国家自为其生存发达起见,常或夺国民生命财产之一部,甚则夺其全部,而不以为泰。例如国家用兵于外,直接糜烂人民之生命,间接耗损其财产,而无所于惜,是其例也。盖谓非如此则不能保国家之存立而期其发达,而非国家存立发达,则人民利益,悉无所丽也。而权衡于国家利益与国民利益轻重缓急之间,此即政策之所由发生也。所谓国家之利益与国民之一个人或其一部分人之利益,不能常相合者何也?国家利益与国民全体利益,可以谓为同物;然国民全体之利益,与国民个人总数之和之利益,不能谓为同物。试为罕譬以喻之,则国民全体利益云者,乃化学的而非数理的也。数理学上之公例,几十个单数之和,其总数必成为十;百个千个单数之和,其总数必成为千百。化学上之公例则不然,氢气氧气之化合物,则不名为氢氧也而别变为水。炭碘钠之化合物,则不名为炭碘钠也,而别变为盐。吾所谓国民全体利益云者,非与前者同例而与后者同例也。坐是之故,国民全体之利益,与国民之一个人或其一部分人之利益,常立于相对之地位。甲某所认为利益者,乙某或认为不利益;此团体认为利益者,他团体或认为不利益;此阶级认为利益者,彼阶级或认为不利益;此地方认为利益者,他地方或认为非利益,而权衡于各部分利益轻重缓急之间,此又政策之所由发生也。所谓目前之利益与永久之利益不能常相合者何也?譬诸人生,莫不以康乐为期。然欲求将来之康乐,大率须先以目前之劳苦为易。而目前劳苦过度时,亦为耗损将来康乐之媒。二者不可得兼,则程度分配之间,最当审择,惟国亦然。往往有忍目前之苦痛以计他日之乐利者,亦有稍减他日之乐利以救目前之苦痛者,而权衡于目前与他日轻重缓急之间,此又政策之所由发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