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鸦片战争以前)故事-清朝前期的统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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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汉族地主阶级,清统治者采取既限制又拉拢的政策。一方面防止他们居于绝对领导地位,另一方面实行“以汉治汉”,借以扩大清王朝的统治基础,以缓和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在官员设置上,表面上要求“满汉一体”,但实权仍在满人手中。元统治者公开推行“四等制”,实行民族歧视政策,而清统治者则显得高明得多。

清王朝在鸦片战争前把全国划分为十八个行省,另在东北、西北、西南、蒙古等边疆地区,设置特别行政区。地方最高官员是总督和巡抚。一个总督可管省二至三个,一个巡抚仅管一省的民政。督抚之下,各省均设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布政使管一省的民政、财政、人事,有“藩司”或“藩台”之称。按察使管一省的司法、刑狱、风纪,兼管驿传,有“臬司”或“臬台”之称。清朝的地方督抚,多由皇帝委派亲信的满洲贵族充任。州县长官,多由汉官充任。县以下的地方基层组织,按保甲编制,每十户为牌,立一牌头;十牌为甲,设一甲长;十甲为保,设一保长。负责监视、稽查。

清朝的军队编制,分“八旗”和“绿营”两种。八旗制是努尔哈赤在建国时创立的,每三百人编为一牛录,首领为牛录额真(佐领);五牛录为一甲喇,首领为甲喇额真(参领);五甲喇为一固山,首领为固山额真(都统),另设左右梅勒额真作为副手。一固山七千五百人就是一旗。开始时只有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四旗,后来又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共八旗。共六万人。八旗成员“出则为兵,入则为民”,既耕且战,是一种兵农合一的组织。到皇太极时,除满洲八旗外,又增设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入关时约有二十二万人,由中央八旗都统衙门掌握,地方督抚无权征调。其中以满洲八旗为核心,凡要害地区,均由满洲八旗驻防。负责拱卫京师的,称“禁旅八旗”,分驻全国各地的,称“驻防八旗”,并逐渐变为单纯的军事组织。绿营兵主要是入关后收编的明朝降军,人数大约有一百万,由于以绿色旗帜作标志,故称“绿营兵”或“绿旗兵”。由地方督抚统辖,其内部编制为标、协、营、汛四级,他们的地位远不如八旗兵。

在法律制度上,清入关前主要沿用《明律》。入关后,制订《大清律》,主要有五刑、十恶、八议。五刑和十恶与《明律》差不多,八议是满洲贵族用来优惠满人犯法的制度。满人犯法,经所谓“议亲”、“议功”、“议贵”等八议条例减刑、换刑。可见,满人、汉人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

为了加强思想控制,清统治者大力提倡尊孔读经,规定以南宋朱熹的《四书集注》作为科举考试的依据。康熙年间特开设博学鸿词科,给士大夫以更大的优惠。对于一切不利于他们统治的思想言行,采取高压政策。大兴文字狱,凡不利于或被怀疑不利于清统治者的言行,严加禁止,许多知识分子遭到残酷的迫害。

清统治者对汉族采取限制和拉拢的政策,对其他少数民族侧采取怀柔和打击相结合的措施,并采取“以夷制夷”的手段,以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有的封建史家美化康熙、乾隆之治,把它描绘成太平盛世,这说明清朝前期的统治政策有其积极的一面。

清代是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时期。今天我国所拥有的民族及其分布状况,在清代已经稳定了下来。清代的疆域辽阔,东濒黄海、渤海;南至南海、南沙群岛;西跨葱岭,接中亚细亚;西南至喜玛拉雅山;北抵漠北,与西伯利亚接壤。中央政府对边境地区的直接统治得到了显著的加强。这对于抵抗外国资本主义的侵略,维护祖国的主权和独立,都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清代能够在较长时期内保持国内大一统的局面,是国内各民族长期以来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不断融合的必然结果。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共同发展中,逐步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一方面缘于元明两个强大的统一王朝,注重和加固中央与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隶属关系,这为清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是因为清代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为巩固祖国的统一作出了很大的努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诸如平定“三藩叛乱”、将台湾收归中央管辖、粉碎噶尔丹汗叛乱、进军西藏并改革西藏的行政体制、对西南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以及相继平定大、小和卓木和张格尔的叛乱等等,这些都为祖国的统一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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