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化论与伦理学(节录)(18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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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斯坦,如同在爱奥尼亚一样,一个比较发达的和相当稳定的文明时期曾经继漫长的半野蛮和竞争时期之后出现。从富裕幸福和稳固安全中获得悠闲和教养,同时接踵而至的是思想上的弊病。仅仅为了生存而进行的斗争,永无止境,虽然对少数幸运者来说,它可以缓和并部分地隐藏起来。继这种斗争而来的是一种使生存可以得到理解并使事物的条理与人的道德观和谐一致的斗争;但这种斗争,也同样是永无止境的。然而,对于少数思想家来说,这种斗争,却随着知识的每一点增长和对实现一种有价值的人生理想的每一步前进而变得更加尖锐了。

在二千五百年前,文明的价值与现在一样明显;和现在一样,那时显然只有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的园地里才能产生人类所能生产的最美好的果实。同样,显而易见,文化带来的幸福并非纯粹的。园地也很容易成为温室。感官的刺激,感情的放纵,使寻欢作乐之道的源泉无止境地增加。知识领域不断的扩大,使人类独有的那种瞻前顾后的能力的范围无限地扩展,这就给瞬息即逝的现在又加上了那过去的旧世界和未来的新世界,于此,人们体验和思考得越多,他们的文化也就越高。但是正是这种感觉的磨炼和感情的精炼,不仅带来了这样一种快乐的财富,却也注定要使痛苦的程度相应扩大。宗教的想象力创造了新的天堂与新的尘世,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对过去产生无益的悔恨、对未来产生恐惧忧虑的相应的地狱。最后,作为过分刺激的不可避免的惩罚——衰竭,为它的大敌——厌倦,大开其文明的大门。这就是当男男女女对什么都不喜欢时的那种死气沉沉、平淡无味的厌倦;世上一切都成为空虚和困惑;除了逃避死亡的烦扰之外,人生似乎没有活的价值。

甚至纯知识的进步,也招致它的报复。被一些醉心于行动的粗野的人用粗暴、简便的办法解决的那些问题,当人们有时间思考的时候,又重新引起注意,并且表明它们仍然是一些没有解开的谜。怀疑,这种为数很多的藏身于古老信念坟墓中的仁善的魔鬼,来到了人间,从此就赖着不走。为传统所尊重的、同时表明在任何时候都有效的神圣习惯和祖先智慧所确定的神圣条规受到了怀疑。具有文化教养的思考力向它们索取凭证;并且按照自己的标准对它们进行判断。最后,把那些它所认可的东西集中到伦理体系中来,其中所称的推理其实不过是为采用现成的结论而提出的一种体面的托辞而已。

这一体系中最古老和最重要的成分之一是正义的概念。除非人们一致承认共同遵守某些相互之间的行为准则,否则社会是不可能组成的。社会的稳定有赖于他们对这些协议始终如一的坚持;只要他们一动摇,作为社会纽带的相互依赖就被削弱和破坏。狼是不可能成群猎食的,除非它们已有一种真实的、虽然没有表达出来的彼此谅解,就是在逐猎时不互相攻击。最原始的社会就是在同样的默认或表达出来的谅解之下生活的一群人。他们在狼群社会的基础上取得了很重要的进展之后,同意使用整体的力量来反对违反这种谅解的人和保护遵守它的人。这种对于共同谅解的遵守,以及随之而来的根据公认的规定对赏罚的分配就叫做正义。其反面则叫做非正义。早期伦理学对于违反规定的人的动机,没有给以很多注意。但是如果在无意的和故意的犯罪案件之间,在仅仅是错误的行为和犯罪的行为之间,不去确立根本的区别,文明就不可能大大向前发展。随着道德的鉴别力不断加强,从这种区别产生的功罪问题就获得了愈来愈多的理论上和实际上的重要性。如果必须用生命来抵偿生命,那么也必须承认无意的杀人犯不应该一概处死,因此,通过公共的和个人的正义概念之间的一种折衷调和,就为他提供了一种避难所,他可以在这里避难而免于血的复仇者的报复。

正义观念便这样经历了从依据行为进行赏罚到依据功罪,或者,换言之,依据动机进行赏罚的逐步提高。正直,即从正确动机产生的行为,不仅成为正义的同义语,而且成为纯洁的肯定的要素和善的真正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