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在价值观念的认同上,道德尺度不能成为衡量一切社会行为的标准。伦理道德对人的社会行为的影响有它特定的领空,它不能为所欲为。
伦理道德,人与人相处时由社会共同约定而形成的各种行为标准,对于社会人而言,它具有先天的制约性。但不同的社会,不同社会的历史时期的变更,都具有它的特定性和复杂性,故不能简单地说它的制约无所不在。而进入到价值观念的认同这一层面进行探讨,它已经涉及到了人的内在价值追求问题,这种内在价值追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决定了它使用范围的局限。
先从社会的角度说。地球上社会的构成是多样化的,有发达和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发展中国家,也有落后的贫穷国家,这就决定了“由社会共同约定而形成的各种行为标准”是不可能一样的,它同样呈现着多样化。而同一社会因历史时期的不同,它的伦理道德的内涵也在发生着变化,伦理道德从来都是动态的、发展的,它摒弃僵化。如此说来,站在哪个国家的立场上、站在哪个历史时期来探讨伦理道德的影响范围,它的作用是一个变量,它具有不确定性,自然就不能简单地说它是“衡量一切社会行为的标准”,这个“一切”太过绝对。
再从人的内在价值观念追求的角度说。
人的内在价值观念的认同有它的自由度。首先,他有选择什么和不选择什么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依附于个体生命而先天存在的,谁也无法强制地去干预他的这种内心自由。尤其是进入到思想理论的层面进行探讨、思考,它的自由度就更为宽广,这是人类在对自身进行认知过程中的伟大创造。自由的思想决定了对伦理道德的自由的选择,这个自由往往要冲破现行伦理道德的束缚,从而激发起人类对自身的再认识。这在文学艺术哲学领域有着显性的表现。正因为如此,传统的当下的伦理道德才会在这样的冲击下得以发展,因之,在个人内在的价值观念的认同上,想要充当“衡量一切社会行为的标准”的伦理道德往往也会表现出它的尴尬。
再次,外在的社会价值系统所认同的伦理道德标准对人的内在价值观念的认同具有刚性的影响,它进入到行为选择的层面就必然要考虑它的制约作用,但人与生俱来的这种自由选择权仍然存在,外在于他的社会伦理评判标准在对他的选择做出评判时,应该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做答。一个显例是,公元2003年夏季的沈阳,八一广场,繁华的闹市区,凌晨四点左右,一伙歹徒公然抢劫,一个70高龄的老人挺身而出,这伙歹徒公然暴打老人,后老人被送往医院不治身亡。在老人遭打的同时,有十几人目睹了老人的遭遇,但他们没有做出社会所要求的选择,他们保持了沉默。由是观之,目睹者的行为似乎应该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但仔细想想,问题并不简单:闹市区公然抢劫,原因何在?这个隐性的原因,恰是目睹者保持沉默的根本所在,在这时,用公用的道德伦理来评判目睹者的选择,似乎简单,因为这本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评判问题。
所以我说,在价值观念的认同上,道德尺度不能成为衡量一切社会行为的标准。用二元对立的思维来解决一个多元且不对立的问题,只能把人们的思维引向简单、愚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