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

培根论人生[电子书]

第三,我们谈谈法官和下属的关系。法院所在之处乃是一个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法庭的站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是廉洁整饬的,都要一尘不染才好。因为,的确(如《圣经》上说的)“从荆棘之中是采不来葡萄的”;在那些由贪婪的下属组成的荆棘丛中,即使有公道也不能结出鲜美的果实。一般法院里有四种很坏的衙吏:第一是包揽诉讼,挑拨是非,使法庭上积案如山,但是国家人民却并未因之受益。第二种人是那些把法院卷入职权之争的人们。他们并非是“法院的朋友”而是“法院的寄生虫”,因为他们把一个法院鼓动得过于膨胀自大,超越限度,而他只是为了自己一些微利。第三种人可以称作“法院的左手”的那些人,即那些狡黠而多谋,能阻挠法院的正当程序,并把公理引入邪径与迷阵之中的人们。第四种就是那些收揽并敲诈额外费用的人们;通常把法院比做矮树丛,一只羊在暴风雨中逃向其中以求安全的时候,总是免不了损失一部分羊毛的。有了上述几种人,就足以证明这个譬喻了。在另一方面,一位多年的老衙吏,熟悉法律,做事审慎,通晓法院的各项事务,他就是法院的一个极好的助手,并且常常会给法官本人指明道路。

第四,谈到关于君主与政府的方面。法官一定要记住罗马的十二个铜表法的结语,“人民的幸福即是最高的法律”,并且要明白法律如果不以达到上述的这句话为目的,则不过是一种徒生纷扰的空文,是没有受到神灵感应的伪谕。因此,为君主和执政者如果经常和法官商议事情,而法官也经常和君主和执政者商议,则是一国之幸,前者就在法律于国家的政务有碍的时候,后者就在国家的政务对法律有妨碍的时候。因为往往提起诉讼的事也许是你你我我的私人事件,而这种事件的原理和影响则要涉及国事。所谓国事,不仅是有关王权的事,并且包括任何引起大变革或造成危险的先例,或者是显然有关任何大部分人民的。再者,谁也不可糊里糊涂地相信公平的法律与真实的政策之间有任何的对立性,因为这两个好像精神与筋肉,是共同起作用的。法官们也应当记住,所罗门的王座是两边由狮子们支持着的,他们可以做狮子,但是也要做王座之下的狮子,就是要小心在意不可阻挠或违反王权的任何一点。法官一定要知道他们自己的正当权利,而他们的职务并不包括这主要的一项,那就是贤明地行法施法。因为他们也许记得圣徒保罗关于比他们的律法更高的一种律法的话:“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

上一页 1 2 页
  • 下一篇 论愤怒
  • 上一篇 论荣华与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