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应当记住他们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制法。如若不然的话,则司法官之权将如罗马教会想据己有的权力一样了。罗马教会是假借解释《圣经》的名义,不惜加以添改,并且把《圣经》中找不出来的法则定为律条,宣告于天下,托古改制,创立新法的。做法官的应当是学问多于机智,尊严多于一般的欢心,谨慎多于自信。犹太律说:“移界石的人将遭受诅咒。”把界石挪动的人是有罪的。但是那不公的法官,在他对于田地产业错判误断的时候,才是最大的移界石者。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错判的事例为害犹烈。因为这些错判的事例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败坏了水源。所以所罗门说:“义人在恶人面前败讼,就像搅混泉水,弄脏水井。”司法官的职权与诉讼者,与辩护士,与属下的官吏,与自己以上的君主或国家都是有关系的。
第一,先说诉讼的两造或双方。《圣经》上说,“有的人使审判变为苦艾”,确实也有人把审判变为酸醋的人;因为不公平的判断使审判变苦,而迟延不决则使之变酸。一个作法官的人的主要职责是除去暴力与诈骗,这二者之中暴力在明目张胆地横行时较恶毒,而诈骗则于秘密掩饰的时候特别险恶。除这二者之外,还有一些无事生非的诉讼,应当排除在法庭之外,免得积案如山。法官应当为公平的判断作好一切准备,这种准备应当如同上帝对于他的路的准备一样,就是要填高溪谷,削平山陵,所以在两造的任何一方,若有强力、暴虐、巧计、结徒、奥援、善辩的情形出现,在那个时候法官若能使给予不平的人以公正,使他自己的判断得以公平为基础,那么他的才德就会得以彰显。“扭鼻子必然出血”,而压榨葡萄汁的机器若是用力过猛,所榨出来的酒必然是苦涩的,而且带着一股葡萄核儿的味儿。断案法官必须谨慎小心,千万不可深文周内,过度穿凿附会;因为没有比法律的不公所带来的苦恼更让人痛苦的了。尤其在刑法事件中,法官应当注意,不要使本在警戒的法律变为虐民的工具(不应当把法律作为虐待被告的刑具)。他们也应当懂得,不可把《圣经》上所说的那种雨(“他要向他们降下网罗之雨”《旧约·诗篇》第11章第6节:“他要向恶人密布网罗,有烈火、硫磺、热风作他们杯中的成分。”这里的“他”指的是耶和华。)带来,因为刑事法律履行的过于严厉,即等于在人民身上降下网罗之雨。所以刑律之中如果有久已不行或不适于当前事务的,贤明的法官就应当限制这些刑律的施行:“司法官的职责,不仅限于审察某案的事实,还要审察这种案件的背景及环境……”在有关人命的大案中,法官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但又不能忘记怀有一个仁慈之心;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待案子,但又以悲悯的眼光对人。
第二,关于辩护士及法律顾问等。耐性及慎重听讼是司法官的重要品德之一,而一个喋喋多言的法官则就像是一件音调不谐的乐器。法官在审案过程中,随意打断或否定律师的辩护,或者提前讲出意见或辩护律师的话以显示自己的明察,或者用问题(即使是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把以后两造将要陈述的事实先期勾引出来,这些都是不值得提倡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之中的职分有四:审择证据;约束发言毋使过长、重复及泛滥无关;重述、选择、并对照已发言论;指示批判的准则。凡有超过这些职分即是过多,而这种情形不是出自炫耀多言,就是出自不耐心听讼,不然就是由于记忆力不佳,再不就是由于缺乏沉着公平的注意力。辩护人滔滔善辩多能得法官的欢心,这种情形看起来是很奇怪的,为法官者应当效法上帝(上帝的座位是他们坐着的),上帝是抑强扶弱的。但是法官而有出名的得宠的律师,那是更令人奇怪了,这种情形必定引起诉讼费用的增加,或者会有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贿赂法官。在律师为某一案子辩护有力的时候,法官一定对于该律师有一种责任,理所当然应该称赞他,尤其当他们那一方处于不利情形的时候更是要如此,因为这样的话可以使委托者对于律师深信不疑,而且抛开他那自以为是的意见;同此,如果遇到律师诡辩的情形,他们有重大的疏忽,证据过弱,迫求无度,或强词夺理等情况时,法官对公众也有一种责任,理当合理地申斥那个律师。当律师的也不可与法官舌剑唇枪地争论,或者在法官宣判之后仍然就此事纠缠不休。但是,在另一方面,法官也不可迁就律师,或给他所代理的那一案子以口实,说他的辩论或证据并未向上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