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电力大学的一名学生,在大学四年不积累一定的对电力行业的认识,不论是学什么的,出了校门都是说不过去了。怀着这样自然而然的想法,我选修了王书生老师主讲的《电力法》这门课。
朋友圈流传一个这样的段子,有人在百度知道里问:“电力法论文要怎么写?”下面的回答里清一色的“你是华电的吧?”电力法这门课竟然是我们学校的一门特色课,是不是只有我们学校开设或者是最早开设,我并不能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电力法确实是和我们日后可能从事的职业切实相关的一部法律。
第一节课,我印象最深刻的不是别的,而是王老师对华电的中肯评价。老师说咱们学校其实电力实力不算很强,学科建设上偏重“火电”,而水电、风电、核电等其他形式的电能,研究得还不够深入。我们将来出去工作,可能爬电线杆子都不会,还要向老师傅学习。
在之后的学习中,我了解了电力行业中涉及《电力法》、《民法》、《物权法》、《合同法》的常见的法律案例,对法律本身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同时,也不局限于知法学法,对我这个工科生而言,我更关心这个行业涉及的知识、发展情况和前景。
一、电力行业的地位与发展规模
电力行业是关系国民生计的基础行业之一,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国家电网、南方电网,还有内蒙古部分地区的电网公司,都属于供电公司;大唐、华能、中电、华电、国电等属于发电公司。它的发展速度应当适度超前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宜过快;更不能滞后,制约人们的生产生活。过慢的坏处很好理解,发展快怎么不好了呢?从表面上看,这会导致资源过剩,或许有人会说,可以像粮食生产一样,比如今年某家扩大生产,收成很好,将多出来的粮食加工成副产品销售,不是能带动自家的收入提高吗?但是电力不一样了啊,电力的生产很特殊,它的生产和消费几乎是同时完成,具有很强的计划性。目前电能还无法做到大规模存储,一旦发电、供电和用电之间失去平衡,结果可想而知,所以电力生产要建立统一的调度管理体制和严格的运行规范,和小集体的自产自销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这也很能解释供电企业为什么被称为“电网公司”。
二、电力设施维护与管理
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按《物权法》的分类来说,它属于动产,有一个专业的名词为它而设:产权分界点。含义是“供电部门与用户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划分的分界点”。电能一旦流过产权分界点,所有权以及相关风险即发生转移。电能的使用是存在风险的,发生触电事件极有可能危及生命。近年来,钓鱼时不幸触电身亡引发纠纷的案例就发生不少。通过学习我们知道,这样的过失案件应当归属为民事案件,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主观归责原则,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触电身亡,必然要涉及到电力产权人是谁和是否有责的讨论。如果界定不清,很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明确产权分界点,是避免纠纷的一个关键点。另一方面,固定证据、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在定案判决中也十分重要。
另外,低压和高压触电的赔偿使用原则又有所不同。“高压”是指包括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中对高压触电的说法是:因1千伏(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表面看上去似乎很不合情理。但再看《解释》的解释,我十分感动:无过错责任是法律确定的一种风险承担机制。基于现有技术手段的限制,高压电力设施本身无法彻底消除其固有的高度危险,但是其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又不可或缺,为此,法律在规定电力设施依法受到保护的同时,也确定了对受此危险威胁的社会公众的基本保护手段。即除非受害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产权人法定减责(比如不可抗力)免责情形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既顾全了大局,又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然而,血的事实不仅证明了故意或非故意破坏电力设施(市政规划、人为破坏、非法作业等)给自身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时也反映了电力设施维护管理的艰难性、复杂性。供电企业将“电力”这件商品卖出后,就不得不履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这个过程是至始至终的,于己于人都是十分重要的。
三、电力工业作为一项公共事业——电网建设篇
电力行业的一个很重要的分支——电网建设。
“家家户户用得上电”几乎是实现现代化的一个基本要求。对我们这个幸福的一代来说,几乎一出生就享受到了电气化带来的各项生活便利,但对于偏远的高原山区来说,这还是近几年才实现的事情。让偏远山区能够通上电,过上现代化的生活,这就体现了电力事业的公益性。
在电网建设中,供电设施行经区域广泛,涉及诸多的相邻关系方和多种情形的相邻关系,比如为了满足“西电东送”的需求而建立换流站、易与相邻另一方发生利益纠纷,以及架设电力线路时与公路发生冲突等,这就要求供电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尽量处理好各种相邻关系,积极寻求当地政府和相邻另一方的支持,一方面可以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因相邻关系处理不当而陷入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是:群众利益与大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孰轻孰重?比如老师课上讲到的一个案例,供电企业要在某地架设高压线路,架设过程中,周边居民认为高压线路建设可能会导致电磁辐射,影响其身体健康,并且质疑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这样的一类案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属于行政诉讼。2.地域特点明显。3.集中于前期准备阶段(环境影响评价)。4.集体诉讼、系列案件为主,影响较大。这说明如今大家的公民意识增强了,尤其是发达地区的居民,对一个良好环境的需求较以往更为迫切。另外还涉及到房屋的增值保值问题,如果当初买房的时候一片看好,之后周边环境“变差”必然会让居民感到“遭受了损失”。然而电力建设是发展必须,而且现在到底高压电对人的身体有什么不好的影响,也没有一个定论,即使新闻报道和一些主流的说法都是“影响在可控范围之内”,尽量保证了大家的生命健康权,但仍然能在街头巷尾听闻某家因为住宅附近有高压线路,家里人患病的几率明显提高的事情,让人心悸不已。当然,这样的案件是不能凭借主观认知来判断对错的,而应该依托实体法律规范。民事诉讼应当有理有据,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诉讼是否有效,无法排除受害人自身的生活习惯、隐疾或突发因素的影响,无法断定“电磁辐射”和健康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一些说法也在无意中误导公众,比如所谓的“电磁辐射”,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工频磁场”。工频,即工业上使用的交流电的频率,我国规定为50HZ,产生的磁场频率低、波长长,和电磁辐射这一概念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我认为,囿于现在对某些领域的未知,很多事情还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解答。但个体和群体的利益会最终达到统一。一方利益受损,是现实中不合理的部分在纠正的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考验。
四、抓住“电老鼠”:窃电现象的现状和反思
据资料显示,全国每年因窃电造成的经济损失达百亿元之余。更让我比较痛心疾首的是,我的老家江西是最为严重的发生窃电行为的省份之一。每年损失如此之多,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屡禁不止,窃电竟已成为难以监管的灰色地带。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至今,政企分离、主辅分离、厂网分离已取得显著成效,然而政企分离之后,供电公司的认定结果的权威性不时遭到民众质疑,再加上媒体的一些负面报道,“电老虎”的形象深入人心,却不知荧幕背后供电公司承受的巨大损失。窃电手段更加高明,技术含量更高,方法更隐蔽的现状,确实给查处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而且隶属于电力公司的反窃电支队并没有执法权,处罚通常也只是补偿窃电带来的损失,而不能杜绝窃电事件的发生。特别是一些经济效益不好的私营企业,将窃电作为企业利润来源之一,在赔偿认定上还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是对窃电量的认定无明确说法。目前采取的办法是,无法确定窃电开始时间,则以180天计,这显然是十分粗糙的。但这也反映了窃电时间认定的难度之大。而且,部颁规则不具有定刑的法律能力,又给大型窃电事件的查处带来难度。
其次是关于单位窃电的刑事追究。我国现行刑法依然遵循“犯罪人为自然人”的基本原则,只在极少数的犯罪中将犯罪主体扩大到单位。遗憾的是,“盗窃罪”尚不在其中。因此,试图在司法解释中将单位作为窃电罪的主体加以处罚的尝试,往往因缺乏刑法依据而告终。
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我认为仍是加强法制建设。在立法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惩处力度,尽快取得新的突破。在执法上,首先是要加强《电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配套宣传,让大家对电力的商品属性和窃电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关键一步是从源头抓起,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对窃电产业链予以毁灭性的打击;切实保障是电力部门监管人员加强自身的原则性,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积累反窃电的技术和经验,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反窃电队伍。
一学期的《电力法》课就这样结束了,我收获良多,对电力行业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对电力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同时也有很多遗憾,比如上课没有认真记笔记和课后保存笔记,导致写论文的时候想起老师上课讲的事例,却只能记住个大概,不能准确地表述出来,写起论文来进度非常慢,花了三四天时间,真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啊!最后,非常感谢老师精彩的讲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