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见闻
第七中学七年十二班 王诗芊芊
这种倒行逆施的做法,倒底震慑、羞辱了谁?
报载,1月16日上午,重庆市公安局将30名扒手押至主城人口密集地区,请市民辨认和举报。(2009年1月18日《新京报》)
警方押扒手上街让市民辨认,其初衷肯定是好的,咱们老百姓也是拍手欢迎的。但欢喜一阵子之后,一个问题不得不引起笔者的思考:重庆警方押扒手上街让市民辨认,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押扒手“游街”示众,那么此种做法,是否是知法犯法呢?
众所周知,押人“游街”,就是对被押者人格尊严的侮辱,必然会侵犯被押者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私权利。从这次重庆警方的做法可知,警方事前是知道扒手有隐私权等的。不然,警方押扒手“游街”时,为什么没有公布扒手的姓名,只是为他们编号呢?那么既然明明知道,为什么还要知法犯法?殊不知,这种押扒手“游街”的做法,是在搞人治,而并非法治;既是对法制的亵渎,又是对人性的践踏。因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发出的《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也明确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对死刑犯都不准“游街”示众,对一般的违法者就可“游街” 示众?毕竟,到日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以任何羞辱人格的方式去处罚违法者。不说别的,就说警方经常运用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显然,也是禁止“游街”示众等侵犯人权、侮辱人格的做法的。何况,这30名扒手,现在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还没有通过法院公开审判认定为“罪犯”。而对“罪犯”都不许“游街”,羞辱其人格,至于一般的违法者那就更不能押着“游街”了。毕竟,扒手也是人,也享有基本的人权。而今,重庆警方之所以胆大包天、为所欲为,说穿了,就是重庆警方的领导者们不是法制意识的淡薄、法律知识的缺乏,就是自以为是,什么事都是“老子说了算”,搞人治。殊不知,如此知法犯法,搞人治,不仅达不到教育扒手的目的,反而还会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使当事人或绝望而自暴自弃,或受羞辱而蓄意报复。同时,还破坏了重庆这个直辖市甚至中国的国际形象。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凡涉及法律的问题都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而“游街”示众,是一种古老的野蛮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文明社会所抛弃。怎么能够为了迎合某些“看客”们的人治心理,就采取“以恶治恶”的违法手段来震慑、羞辱违法者呢?毕竟,尊重人权,文明执法,是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且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法治只能向前,怎么能够倒退?而今,重庆警方押扒手“游街””,这种倒行逆施的做法,倒底震慑、羞辱了谁 ?
初中1年级 - 议论文字数:1090 投稿日期:2013-2-13 16:15:00
推荐3星:[DANXUE]2013-2-13 16: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