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统一,客观上加强了我国境内各族人民的联系,在政治措施、经济文化特别是科技发展方面都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但在统一过程中破坏性很大,杀掠也十分惨重。效忠于元朝的道士邱处机有一首诗说:“十年兵火万民愁,千万中无一二留。”成吉思汗的将领别迭等曾说:“汉人无补于国,可悉空其人,以为牧地。”这种把经济发展的农业地区变成牧场的做法,是相当愚昧的。后来虽然没有实行,但仍有大量的农田,被变为牧场。
蒙古贵族在攻灭夏、金、宋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地主贵族对他们有帮助,因而加以重用。连意大利人马可·波罗也受到优待,他写游记极力夸耀元朝富强,引起了欧洲人对中国的羡慕。
忽必烈建立元朝后,一个以蒙古贵族为主体,联合各族地主贵族以统治各族人民的政权建立了起来。
这个政权的最大特点,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残酷的种族压迫。具体表现在所谓的“四等级制”上。元统治者把全国各民族分成四个等级: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党项、回回、畏兀儿人以及部分中亚人、欧洲人;第三等是汉人(即原辽金统治区、渤海以及四川境内的汉人);第四等是南人(即原南宋统治区除四川外的各族)。按照规定,等级不同,待遇也不同。如官吏任用,蒙古人和色目人升迁快,官位高,大多出任正职,而汉人和南人大多充当副职。在法律地位上,四等人同罪不同罚。如蒙古人打汉人,汉人只准告官,不准还手;蒙古人打死汉人,只罚“出征”,或只交“烧埋钱”就可以结案。若汉人打死蒙古人,不仅本人抵命,而且株连全族。在征敛方面,如搜刮马匹,蒙古人不征,色目人征三分之一,汉人、南人则要全征。但在决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时,元朝又不根据民族成分,而是以阶级作为划分标准。如民族等级最低的南人中,如果某人拥有经济实力,也可以做大官。
元朝统治政策的另一特点,就是广泛利用各种宗教加强对各族人民的统治。元政府对于各种宗教采取“兼容并包”的政策,无论是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或犹太教等,都予以提倡和保护,其中又以佛教中的喇嘛教最受尊崇。元政府不惜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在全国广修佛寺,塑造佛像。喇嘛僧侣的上层人物,在政治上、经济上都拥有很多特权和很大势力,像大承天护圣寺前后两次获赐田即达三十二万顷,大护国仁王寺拥有的土地也在十万顷以上。那些上层僧侣,实际上都成了封建大地主,并且是维护元朝统治的重要势力。但对于民间信奉的白莲教,元政府却指为“妖邪”,三令五申加以严禁。
元朝的阶级关系非常紧张。王公贵族大量刮地而成为地主,汉族地主大量兼并土地,加之又大量出现寺院僧侣地主,使得元代的自耕农人数下降,而佃农人数大大增加。地主对佃户可以任意撤佃,甚至可以随田典卖,私刑凌辱。佃户“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另外,还有一部分来源于战争中掠夺的民户,或欠债或犯法的人户,元朝统治者都把他们作为奴隶,称为“驱奴”、“驱丁”、“驱口”,另立户籍,规定他们不准与“良人”通婚,使他们世代为奴。这一部分人可以随意买卖或赠送。当时在大都等城市,都公开设有买卖驱奴的市场。蒙古贵族在战争中特别注意掠夺各色工匠,强制他们在官府手工作坊中生产,称为“系官人匠”,他们另立户籍,父子世代相承。这些落后的政策措施,不仅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是导致阶级矛盾不断激化的重要因素。
元政府为了防止人民起来反抗,在灭亡南宋后即三令五申不准汉人和南人私藏武器,违者处死。同时还宣布不许私养马匹,不许狩猎,不许练武,不许聚众祈祷和举行迎神赛会。在南人中一度实行宵禁,以钟声为号,一更三点禁止行人,五更三点才许人户点灯。并普遍设立“保甲”组织,以二十户为一甲,派蒙古人任甲主,对甲内实行编户,进行严密的监视。
元朝的这些统治政策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大肆屠杀和俘虏劳动人口,摧残了生产力;战争的破坏使南北经济的发展不平衡;民族歧视政策影响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一般的劳动者在元代处于阶级和民族的双重压迫之下。所以,元代的经济发展非常缓慢。
到了元末,各种社会矛盾激化,全国各地小规模的起义多达二三百起。1337年,元政府又重申“汉人不得执寸铁”的禁令,丞相伯颜等甚至以起义多为汉人作借口,奏请杀尽张、王、刘、李、赵五姓,企图用民族仇杀来压制广大人民的反抗斗争。
当时,全国各地流传着许多鼓动起义的民谣。如:
塔儿白,北人(指蒙古人)是主南(指汉人)是客;
塔儿红(象征红巾军),南人来做主人翁。
又有一首词说:
堂堂大元,奸佞当权,
开河变钞祸根源,惹红巾万千。
还有一首扶箕诗说:
天遣魔王杀不平,不平人杀不平人。
不平人杀不平者,杀尽不平方太平。
这些都预示着大规模农民革命风暴即将到来。